天津市立法规范引导信息化建设
来源:中国电子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余学林

9月12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天津市信息化发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新形势呼唤相关立法

自1996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战略。10余年来,信息化工作为推动和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天津市信息化建设中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现象存在、信息技术应用不平衡、信息资源开发相对滞后、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信息安全保障乏力等问题凸显。

因此,加快信息化立法,既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形势,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突出问题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纲领性法规富含促进措施

《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归纳起来就是,“一个基本定位,六点重要内容,八项制度规范,十条促进措施”。

“一个基本定位”即定位为天津信息化的基本性、纲领性法规,从宏观上引导、规范信息化建设,把握信息化总体发展方向,突出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信息化法规的基本框架。

“六点重要内容”即重点规范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内容。

“八项制度规范”即设立了信息化管理制度、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规划制度、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查备案验收制度、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信息产业企业执行标准制度、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十条促进措施”即提出了把信息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专项资金、对信息化促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组织实施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支持信息服务业发展、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等促进措施。

统一规范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条例》的颁布出台,是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作为天津第一部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利于天津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范和引导,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有利于明确政府各部门、各行业在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能,使信息化主管部门行政有法可依;有利于巩固信息化发展成果,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的认识,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全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