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更新时间:2012-04-14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政策字[2007]1434

  各设区市发改委、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处、水利(务)局、外经贸局(委)、法制办、南昌铁路局局属单位、各通信运营企业、江西民航系统各单位: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并以发改法规[2007]1399号文下发,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资格预审和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等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逐步对现有分散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构建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资源共享。

  二、进一步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过程监管。今年,省发改委、监察厅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3至5个省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发改委、监察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3至5个市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其招投标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规范和完善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建立工作档案,完善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的招投标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省、设区市和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设区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要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关于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中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

  四、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发改委要牵头建立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

  五、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监察、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今年的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进度要求,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工作。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建设厅、铁路局、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民航局、法制办: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