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并行不悖
来源:大河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大河报报道,国家保密局又传出消息,要重置国家保密制度的底线。国务院新闻办透露,《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都在酝酿之中。“保守国家秘密与推进信息公开是相辅相成的。”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沈永社强调。(详见本报A21版)

  政府信息化,是这些年来政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一个有效率的政府,应该是一个“能够与公民一起协作生产的、开放的政府”。如陕西省咸阳市政府最近拆除了政府机关大院的围墙,撤销了门卫和传达室,允许百姓自由出入市政府大楼办事和上厕所,据说意在打造开放式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以此消除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心灵屏障。笔者表示赞同。

  当然,比政府拆除围墙、打开大门更重要的是,政府更应该打开“政府信息”的大门,尽可能地消除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藩篱。而竖在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这道“无形胜有形”的围墙,与国家保密制度的滞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在我国,现行的保密法制定于1988年,周汉华教授认为,这部保密法在诸如定密、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上已远远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该保密的保不住,不该保密的却捂得严严实实。”

  媒体报道过一个近乎荒唐的事实,某部门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一号文件”)首页上端印着“秘密”两个黑体字。这个层层下达,处处宣讲,要求人人学习的文件,竟然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有记者还发现,许多在大众媒体上频频露面的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意见”,按照保密法的规定,都是“秘密”,不经意间,我们都有可能违法。

  秘密文件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国家保密制度的权威流失,更重要的是,阻碍了政府走向信息公开的道路。还有另一种现象,凡是出自党政机关的东西,往往一律“加密”了之,因为知道的人越少,出问题的几率就越小。有时我想,其实一部保密法,与一部信息公开法的本质并无两样。保密法首先要界定的,不是哪些东西应该保密,而是哪些东西应该公开。因此,通过修改保密法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应是一个不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