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 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公文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格式,理顺行文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文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文办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构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公文办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的运转效率,关系到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的效果。同时,这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形象,一个品牌。当前,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不断提高,规范程度越来越好,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如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制发的公文中,越级行文、文种混用、文理不通、乱抄滥送、把关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机关公文质量不高,制发审签无序,行文格式不统一,不按程序办文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文办理工作的规范化,而且影响了机关运转效率和工作质量,与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是不相符的。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充分认识公文办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办文无小事”的思想。明确公文办理主管领导,建立健全公文办理的规范制度,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特别要加强对公文相关基本知识的掌握,练就机关公务员必备的基本功。

二、认真按照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报送

   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遵循以下行文规则: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属于本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单位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或裁决的,应在请示中如实写明各方所持的理由及其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统一送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除紧急情况外,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下属单位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遵循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混用“报告”或“请示”文种,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将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请示性公文上报市政府或领导同志个人。

(五)有关党务工作的内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属市政府审批范围,但其内容与市委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的工作范围有关的事项,应先报市委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市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可直接行文。

三、严格按程序办理公文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必须通过电子公文交换渠道上报。对报送纸质文件而未报送电子公文的,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密文件暂时按原渠道进行报送。其它必须通过纸质报送的文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厅实行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紧急、重要的请示,要及时办理答复,最迟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处室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领导审批不超过48小时);一般性请示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其中,处室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领导审批不超过4个工作日);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一时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按上述时限回复办理情况。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批准和办理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为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为5个工作日。需要在3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紧急事项,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交待办理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收到“请示”后,市政府办公厅按“办件”登记交有关处室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果报送的是“报告”,市政府办公厅一律按照“阅件”登记,送有关领导同志和处室阅知,不予办理答复。如领导同志有批示,按领导同志批示意见办理。

(五)市政府领导审签完毕的请示性公文,办公厅承办处室应及时回复来文单位,并按有关规定归档。审签的文件原则上采用复印原件或“公文办理便函”传达领导批示和办理结果。需制发正式文件的,按照《办公厅发文办理工作规范》规范执行,办公厅办文处把关后,由承办处室通过政府系统电子政务网上办公系统发出。

四、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市)区和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毕回复,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回复时须附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单;属于征求意见的,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凡不按行文规则和要求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报文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工作,注意收集、汇总不规范的典型公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点评,适时进行通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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