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来源:卫生部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条例》施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卫生信息是指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信息是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工作,加快推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二、做好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了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方式和有关要求。

    (一)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卫生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卫生部令,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以卫生部和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下行文件(含电报),以卫生部函和卫生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的批复、通知、意见,以卫生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部领导讲话等重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卫生标准与卫生统计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二)卫生部主动公开信息的分类。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分类分为8类:

    1.机构职能,包括卫生部及内设机构、部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2.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4.行政许可,包括卫生部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5.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6.卫生统计,包括卫生资源、卫生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7.公告通告,包括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8.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台港澳合作、行政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卫生部信息公开的方式。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2008年5月1日起,我部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启用“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并动态编制《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从2009年起,每年1月以《卫生部公报》增刊的形式印制上一年度的《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对《条例》施行前产生的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卫生部网站上逐步补充相关内容。

    (四)卫生部信息公开工作要求。部机关各司局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的信息,并及时编制《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卫生部信息。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三、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各类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一)卫生部要积极推动和指导全行业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制订并不断完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目录,创新信息公开形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水平。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我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订具体信息公开目录,并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我部制定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公开在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实施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重点公开本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法律依据、程序和范围,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强制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遵循全面、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按照我部制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主动公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卫生信息,重点公开本辖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食品危害健康因素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和评价信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以及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价格等信息。

    (五)各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按照我部制定的《医院信息公开目录》、《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以及《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的具体要求,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通过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管理,接受社会各界和患者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加强新闻发布和网站建设,主动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5〕194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加强网站建设,把卫生部门网站建设成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卫生部网站将在今年5月1日改版升级,形成由卫生部主站、部领导子站、司局子站和卫生部信息公开专题子站等构成的卫生部网站群,建立和畅通链接,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做好卫生部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上载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更新我部作为许可和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各类卫生标准、统计信息以及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办事指南等,逐步推进网上办事和网上审批,并建立健全全国卫生系统执业医师和护士注册、医疗机构审批、招标采购等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关注的信息的查询检索系统。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自身网站建设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地方卫生工作动态,做好专题链接,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卫生系统网站群。

    五、明确保密审查制度,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卫生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卫生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卫生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卫生信息不得公开。

    各单位在形成卫生信息的同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要公开。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各单位要组织制订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管理规定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受理机构、工作规程,并对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作出具体规定,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相关工作,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全面推进卫生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部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部机关和全行业的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部办公厅设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统筹协调卫生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条例》的能力,要加强卫生部网站和卫生系统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第一平台作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卫生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附件:

    1. 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为做好卫生部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和规范卫生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编制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目录涵盖部机关和有关部直属单位制定或保存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其业务内容分为8类。
(二)标准化原则。目录按统一标准建立索引编码,以编码方式表示发布单位、内容分类、公文形式、发布年份和公开形式等具体内容,以便于管理和方便公众查找。
(三)数字化原则。在卫生部网站上建立“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对于主动公开内容,实现网上即时查询;对于依申请公开内容,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和目录结构
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卫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卫生部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卫生部令,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以卫生部和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下行文件(含电报),以卫生部函和卫生部办公厅函形式印发的批复、通知、意见,以卫生政务通报形式印发的部领导讲话等重要信息,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卫生标准与卫生统计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卫生部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分为8类,每类设1-3级不等的子目录:
(一)机构职能,包括卫生部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一级目录:机构职能。二级目录:机构概况、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三级目录:职能介绍、主要领导介绍、办事指南。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级目录:政策法规。二级目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级目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分别设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台港澳合作、行政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子目录。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一级目录:规划计划。二级目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要点、工作预案。
 (四)行政许可,包括卫生部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级目录:行政许可。二级目录:行政许可、其他审批。三级目录:事项、决定。
(五)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一级目录:卫生标准。二级目录:食品化妆品、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传染病管理、其他。三级目录:食品化妆品下设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等子目录,公共卫生下设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消毒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等子目录,医疗服务下设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子目录,传染病下设传染病、病媒生物控制、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子目录,其他下设卫生信息等子目录。
(六)卫生统计,包括卫生资源、卫生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一级目录:卫生统计。二级目录:统计公报、月度数据、季度数据、年度数据、专题数据。三级目录:月度数据下设法定传染病疫情、三级医院医疗服务等子目录,季度数据下设法定传染病疫情、医院服务、社区卫生、农村卫生等子目录,年度数据下设卫生资源、医疗服务、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学教育与科研等子目录,专题数据下设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其他专题调查、主要国家卫生指标等子目录。
(七)公告通告,包括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一级目录:公告通告。二级目录: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其他。三级目录:其他下设干部任免信息、公务员考录信息、招标采购信息等子目录。
(八)工作动态,包括各项卫生业务工作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一级目录:工作动态。二级目录: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台港澳合作、行政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
三、目录编码原则
目录编码由发布单位代码、内容分类代码、公文形式代码、发布年份代码、公开形式代码、流水号共计16位字符组成。
   (一)发布单位代码。根据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排序编码,共3位字符。
   (二)内容分类代码。根据内容分类排序编码,共2位字符。
   (三)公文形式代码。根据公文具体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
   (四)发布年份代码。根据信息正式发布的年份编码,共4位字符。
   (五)公开形式代码。根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编码,共1位字符。
  (六)流水号。根据系统录入时间顺序编码,共4位字符。
    一至五项编码由填报单位填写,流水号由系统自动生成。目录编码具体体现形式为:
×××   ××   ××  ××××    ×   ××××

 

目录生成和更新
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目录编码、内容分类、信息名称、内容概述、发布单位、生成日期等内容。填报单位在卫生部网站相应栏目中上载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时,要增加填写内容概述的内容,并在“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中选择对应的发布单位、内容分类、公文形式、发布年份、公开方式等选项,由系统自动生成具体的目录条目。
    卫生部信息公开纸质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
代码表
(一)发布单位代码表
 
单位名称 代码 单位名称 代码   
办公厅 A01 卫生监督中心 B32   
人事司 A02 统计信息中心 B33   
规财司 A03 卫生部党校 B34   
政法司 A04 卫生经济研究所 B35   
应急办 A05 北京医院 B36   
农卫司 A06 协和医院 B37   
监督局 A07 中日医院 B38   
妇社司 A08 机关服务中心 B39   
医政司 A09 国外贷款办 B40   
疾控局 A10 医学考试中心 B41   
科教司 A11 健康报社 B42   
国际司 A12 人民卫生出版社 B43   
保健局 A13 医院研究所 B44   
机关党委 A14 国际交流中心 B45   
离退局 A15 人才服务中心 B46   
监察局 A16 科技发展中心 B47   
医学科学院 B30 中华医学会 B48   
疾控中心 B31 预防医学会 B49 
(二)内容分类代码表
 
内容分类 代码 内容分类 代码   
机构职能 01 卫生标准 05   
政策法规 02 卫生统计 06   
规划计划 03 公告通告 07   
行政许可 04 卫生动态 08 
(三)公文形式和格式代码表
 
公文形式 代码 公文形式 代码   
部令 01 卫生部函 06   
公告 02 卫生部办公厅函 07   
通告 03 卫生部电报 08   
卫生部文件 04 卫生部政务通报 09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05 其他 10 
(四)公开形式代码表
 
公开形式 代码 公开形式 代码   
主动公开 1 依申请公开 2 

    2. 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卫生部编制了《卫生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卫生部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三)《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二、卫生部信息内容分类
卫生部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卫生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8类:
(一)机构职能,包括卫生部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工作要点、重要卫生专项工作预案等;
(四)行政许可,包括卫生部作为审批主体的卫生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卫生标准,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医药卫生服务事项的各类技术标准;
(六)卫生统计,包括卫生资源、卫生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医疗服务收费变化,居民健康水平和疾病谱变化等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
(七)公告通告,包括卫生部公告,卫生部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八)工作动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卫生应急、农村卫生、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医政管理、疾病控制、爱国卫生、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台港澳合作、行政监察、精神文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卫生部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卫生部网站相应栏目、《卫生部公报》或卫生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找所需信息。
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分为纸质目录和网上目录两部分。纸质目录以《卫生部公报》增刊形式每年年初更新一次;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可在卫生部网站“卫生部信息公开”子站中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请按照《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要求,在卫生部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卫生部信息公开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将《申请表》提交卫生部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内容或作出相关处理。
  四、卫生部信息公开场所
  (一)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
  (二)卫生部公报。
(三)卫生部信息公共查阅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机关大院信息公共查阅室
邮政编码:100044
咨询电话:010-68792933
  五、卫生部信息申请受理机构
  卫生部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0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10-68792933
  传    真:010-6879295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apply@moh.gov.cn

    3. 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4. 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5. 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7. 医院院务公开目录(试行)

    8. 妇幼卫生机构公开信息目录(试行)

    9.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10. 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