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永枢就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温州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詹永枢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5月1日起施行,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对《条例》的施行都很关注。最近,本报记者带着一些具体问题专题采访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主任詹永枢。现将访谈记录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记者:《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了,请您介绍一下《条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条例》从列入立法计划到颁布施行历经4年多,共有5章38条。《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内涵给予了科学界定,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程序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举个例子,如《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取概括性要求和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概括性要求有4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各种规划计划、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和筹资筹劳情况等共规定了23个方面的重点公开内容。

  记者:《条例》的施行,对社会公众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条例》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对政府信息知之不多,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未能得到有效保证。《条例》的施行,意味着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法定的义务。只有把公民的知情权这个前提实现了,才能谈得上有序、有效的公众参与,才能谈得上民众与政府的沟通、互动。政府信息公开后,可以降低社会各界经济活动的风险和盲目性,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起着重要的服务作用,也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

  记者: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从去年11月以来,我们根据《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紧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4月30日,市政府及市本级88个部门(单位)都完成了《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编制,并已全部录入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市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由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民生事项、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办事指南等11大类55个小类构成。据不完全统计,市本级上网公开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有近5万条。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也已按照统一部署编制公开。为了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先后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就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准备情况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还从有关部门抽调了9位同志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市政府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定制度,为《条例》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记者:这次政府信息公开与前几年搞的政务公开有什么区别?

  答:应该说,这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前几年推行的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前几年全国性推行的政务公开工作,就不可能有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公开的主体不同。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党委系统、政府系统和“两院”等,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二是公开的要求不同。前几年搞的政务公开,内容不够系统,不够规范;而这次出台的《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记者:《条例》规定有些政府信息需要通过申请才能公开,指哪些政府信息?具体怎么办理?

  答: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是除了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并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市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在网上下载申请表,通过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直接在网上填写、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在收到公开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不能公开的,要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记者:政府信息公开后,公众如何查阅政府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其中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市民可以在家里直接上政府网站查阅政府信息。为了方便公众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和绝大部分行政村居统一设置了政府信息查阅点,公众也可以到这些查阅点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记者:《条例》的规定很明确,但有些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怎么办?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条例》设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第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市政府已经制定下发了《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监督检查制度。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条例》提供了举报、复议、诉讼三种保障措施,设置了五类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关: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复议的法制部门和负责审判的法院。

  记者:《条例》施行后,在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期规范运行方面,有什么有效措施?

  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为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我们已经并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着力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保障。一是落实工作机构。市编委已批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也指定了专门机构、落实了具体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二是建立制度机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下发了《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长效管理办法。而且每年要组织考核评议,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探索研究,不断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鉴于《条例》施行刚刚开始,还有一些地方有待完善。下一步,我们将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