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6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山日报 更新时间:2008-06-04

  
 
   记者获悉,《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6月1日起实施,除可自由地从相应固定的公开渠道获知政府信息外,有需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zsnews.cn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大,规定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此之外,要求镇区政府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镇(区)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镇(区)集体企业及其他镇(区)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等。
    要获知这类信息也很方便,我市将采取相对固定的、便于公众获取的形式予以公开。例如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或新闻媒体,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查询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等形式,均可获知公开的政府信息。
    有需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规定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或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记者昨日从市府办了解到,各行政机关已着手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按要求在规定施行之日起30天内完成后公开。

 记者 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