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开政府信息打造“透明政府”
来源:佛山日报 更新时间:2008-07-03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吴礼晖
  

  今后,行政收费、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等政府信息都要向公众公开,市民也可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哪些内容?市民如何获知这些信息?昨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一一解释。

  公开政府信息打造“透明政府”

  记者:《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我市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工作,依据《条例》,结合佛山实际,制定了《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开始实施,《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等配套文件也已印发。

  15类信息要重点公开

  记者:哪些政府信息应该主动公开?其中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根据规定,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共有15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有关部门要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公开信息

  记者:我们知道,很多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它们的信息也要公开吗?

  答:对。不仅政府部门要公开信息,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参照《暂行办法》公开信息。

  在信息公开中,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市政府将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网站查询很便捷

  记者:市民可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取政府信息?

  答: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是多方面的,政府网站就是一个便捷的途径。比如升级改版后的佛山市政府网(www.foshan.gov.cn),只要市民登陆网站,就可以在首页看到《信息公开》栏目,通过浏览或者使用搜索工具可以找到相关信息。

  当然,市民也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中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获得,或者从政府公(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市民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记者:市民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答:可以。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佛山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应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记者: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将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