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打造阳光高效政务环境
来源:莱芜市人民政府网 更新时间:2008-07-14

 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营造更加有利于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干事创业的政务环境。
 
    《意见》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规定以外的审批许可事项。对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要归并集中,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对应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许可事项,认真落实公开承诺制、一次告知制、一审一核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对窗口授权要充分到位,杜绝“体外循环”;对涉及职能交叉重叠的重要审批项目,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办理。
    《意见》要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积极发展电子政务,突出时效性,尽快实现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互联互通,推动政务公开上档次、上水平。
    《意见》强调,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机构严格审查把关,按规定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坚决消除阻碍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进一步加大执法过错追究、侵权赔偿、行政不作为追究等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继续集中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查车行为。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要尽快与依附的职能部门脱钩,杜绝权力寻租。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推销商品、报销费用、领取报酬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切实消除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现象。
    《意见》要求,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继续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全面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收费方式,全力推行“阳光收费”。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幅度的,要按下限执行。禁止违背企业与群众自愿原则搞任何形式的赞助,不得擅自出台面向企业和社会的收费和罚款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和罚款标准,不得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
    《意见》提出,强化优质高效服务。建立政府牵头的协调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专题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殊情况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基层和企业的各类检查,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严禁乱检查、乱评比、乱达标。各执法部门对相关的检查项目要尽量联合检查,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企业开展有偿评比达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