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更新时间:2008-07-14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据悉,江西省政务公开考核对象为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公开的时间,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本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记者 徐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