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信息“免费公开”应成惯例
来源:西安晚报 更新时间:2008-07-23

 
 
  
     ■陈  才

  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重申,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通知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收费问题的规定加以细化。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宝贵的战略资源,所谓“信息就是商机”、“信息就是财富”,就是指信息的重要资源作用。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社会,信息交易早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产业。那么,当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付费购买?

  答案是否定的。政府只是代表公民进行公共治理的机构,政府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本质上也属于全民。从某种程度上讲,提供“免费”的政府信息也是一种公共服务,因此任何公民都可以在需要的时候,查阅或使用除国家保密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政府应该为其提供便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而当前一些部门,却热衷于将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共信息变成商品,并向公众收取费用。此类行为事实上是让公众“双重买单”。道理不难理解,政府公共信息由国家公权力运作,其运作费用已经由国家财政支付,这些信息的所有者属于全民。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发通知,重申主动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可以说是正本清源。

  此外,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但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这些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也可以逐步取消。因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部分信息都可以实现电子化,其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也将降低。(作者系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