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首问负责制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济南时报 更新时间:2008-08-05

   作者:樊艳兵  近日,北京市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规定,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8月3日《新京报》)。

  无论是从政府责任角度,还是从尊重公民知情权角度看,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知之尽告之,不知详解之”都应是政府信息公开或无法公开的最基本要求。事实上,对于无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部门既不公开有关信息,又不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这种情况其实非常少见甚至可以说从未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没有理由特别强调“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有问必答”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最理想的状态。笔者以为,督促其向公众充分说明理由固然应该,但若要说明理由不至于“说了白说”甚至“说了反来气”,最关键的还在于首问负责。从职责要求和社会责任来看,最大限度满足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机关及公权部门的应尽之义;从职业特点和工作运行环境来看,相对于政府信息的收集,“干部动动嘴”远比“群众跑断腿”有效;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角度看,首问负责所耗用的社会成本最低。

  非但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此项规定虽主要是从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的角度考虑,但这也表明,分属不同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并非就一定是“井水不犯河水”,不是不可以拿出来交流和共享。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如一柄双刃剑,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政府行政却变得越来越透明。正因为此,我们在强调“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的同时,还应力戒说明理由的“外交辞令”化,防止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而首问负责制一旦建立,不仅能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效率和质量,降低“无法公开”的几率,还能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