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东飞
我们身处一个资讯发达乃至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的信息化,信息的网络化,网络的数字化,让人们享受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滞后,种种麻烦和困扰也不期而遇甚至如影随行。也许我们曾经急于张扬和表达,但在信息时代安然隐身也成了公民渴求的梦想。
据8月26日《京华时报》报道,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透明人PK“隐身狗”
网络时代之初,人们曾经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而得意地宣称,“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现在一切似乎掉过头来,那些各怀目的的组织或个人似乎都对你了如指掌,他们可以轻易地通过电话、邮件、短信、QQ等途径找到你。当然目的一般只有一个,就是竭尽全力向你推销他们的物品或服务。如果你是车主,他们会卖给你保险;如果你是业主,他们会问你是否卖房;如果你有孩子,他们会提供奶粉……
日益发达的信息技术导致了这个社会的高度透明化,我们的房间通过各种电缆或者干脆是无线信号与整个世界相连,你的一举一动都不再具备完全私密的特征。走出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人们还保持着某种淳朴情怀或者也可以称作粗枝大叶,不加分辨地袒露自我,以致于那些号码、地址、密码之类都成为我们自己给别人留下的记号。最要命的是,有人为了膨胀的利益在窥视我们,跟踪我们,算计我们,出卖我们,损害我们,作为现代社会最高看护者的法律,却对此无动于衷。
公权力泛滥是根源
在期待法律发出威严声音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到底是谁泄露了我们的隐私和秘密。那些打电话、发短信,甚至登门拜访给我们制造了无穷烦恼和焦虑的人,貌似穷凶极恶但并非罪恶的源头和关键。他们滥用了我们的个人信息,但仅仅惩处这些人并不能从源头上杜绝公民隐私的失密。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某企业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用户信息,人们不禁愤然发问,是谁向它提供了这样的信息?
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一些滥用个人信息案件来看,刑法修正案将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列为犯罪主体是很有针对性的。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拥有合法合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在我们的生活常识中,没有几个人敢于拒绝这些单位发放的表格。公民无从对抗,法律必须干预。公共机构对权力的滥用,是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根源,管束公共权力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
刑法也有无力的时候
尽管人们对于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呼吁已久甚至颇有微词,但是刑法率先出手的“高规格待遇”还是多少有些让人意外。毕竟,以修改刑法的方式介入个人信息保护,见证了法律对此的重视程度。因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惩处和威慑方式中,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
刑法的出手无疑将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但这又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答案所在。刑法的威力无与伦比,但它的作用也仅局限于防范、阻止和惩罚犯罪行为。对于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再威严的刑法也无能为力,这也是牛栏无法关猫的道理。尽管宪法、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个人隐私都有所涉及,但是界定含糊、针对性差、惩戒难以到位等问题被人诟病已久。一部千呼万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之后,理应加快立法进程。
(作者系潇湘晨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