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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制定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2008-10-6 13:33:07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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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要求,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工作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两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围绕落实市委确定的“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在融入中加强,在服务中促进,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要求

  坚持方针,构建体系。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按照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要求,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的工作。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农村、企业和城市社区”、“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三个层面上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深化改革,不断创新。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提高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提升反腐倡廉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天津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明确任务,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对2008—2012年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系统谋划。细化任务目标,提出具体措施,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按部门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实施,抓一项成一项巩固一项,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5年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行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的认识。2008—2009年,在领导干部中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深入开展廉洁从政教育。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建立牢固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举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专题培训班。每年在局级领导干部中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活动。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抓好岗位廉政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

  加强党的作风教育。充分运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科学发展”大讨论的成果,坚持不懈地抓好“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教育。在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继续深化以弘扬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为重点的作风教育,着力解决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增强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自觉性。切实改进高等院校领导人员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改进农村基层、街道社区干部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基层站所存在的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二)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每年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和交流,推动、落实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

  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和宣传阵地。2008年,把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建成革命传统和廉政教育基地,把新中国反腐败第一大案展览馆建成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并不断完善教育功能,增强教育的实际效果。到2012年,形成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在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广播电台、天津电视台、支部生活、北方网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开办反腐倡廉专栏或专题节目,巩固提高已有栏目。到2012年,形成覆盖全市各相关媒体的反腐倡廉宣传阵地。

  加强反腐倡廉舆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坚持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008—2009年,每年树立一批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树立一批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运用先进事迹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深入开展创建基层党风示范单位活动。每年剖析一批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深化廉政文化创建活动。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08—2010年,建成并宣传推广一批廉政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乡村、学校、家庭、社区街道和廉政文化主题公园、广场,形成比较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征文、书画摄影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农村远程教育等载体,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从2008年开始,挖掘、整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场馆以及其他历史文化名胜中蕴含的廉政文化资源,创作优秀的廉政文化作品。注重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组织开展廉政公益广告创作展评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廉政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到2012年,创作出一批廉政文化精品。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一)健全科学决策制度

  围绕市委、市政府建立健全决策目标体系要求,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修订各级党委议事规则,完善有关决策内容、决策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健全决策前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咨询评估、意见反馈各项制度。健全市和区县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推行市和区县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

  (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落实《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加强党代表队伍建设,试行党代表提案制、提议制和处理回复制,探索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提高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率。制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制度规定,健全完善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三)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完善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市委常委会每年、区县委常委会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全委会每年对常委会工作进行一次评议。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制度。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区县,要建立全委会每年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相关制度规定。

  (四)健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制度

  根据中央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研究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行为和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制定《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完善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制度。

  (五)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制定领导干部问责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和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完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追缴办法。细化组织处理方面的制度规定。

  (六)健全公开制度

  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制定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以及监督保障的具体办法。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结合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围绕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时限以及考核监督等建立具体配套制度。深化村务公开制度,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深化厂务公开制度,以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为载体,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健全其他各种形式的执行公务活动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七)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配套制度。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启动程序以及保障制度等方面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制定加强农村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推动农村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度。研究制定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职责、案件协调和移送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完善巡视工作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制度规定。

  (八)建立健全防治腐败的法规规章

  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及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规章,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根据国家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等,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订和完善《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论证起草《天津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风险防范办法》、《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完善我市反腐倡廉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法制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障作用。

  四、强化监督制约,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一)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围绕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着力解决阻碍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中央和市委关于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有关规定。继续把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2008—2009年,建立天津市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信息库。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监督机制。2010—2012年,建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情况经常性的监督考核和分析评议机制,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大上级党委对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力度,加强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落实。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督促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上级纪委负责人有针对性地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廉洁自律。

  充分发挥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高巡视工作质量,重视巡视成果运用。继续加强对区县、市直机关、市属国有大型企业的巡视,5年内,完成对区县的两轮巡视。逐步开展对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和市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工作。延伸对乡镇、街道的巡视检查工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抓好《关于坚决防止和反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意见》的落实,推广使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巡视和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认真受理反映选人用人问题举报,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健全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对侦查、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行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研究制定保证和监督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严格依法办案的有效措施和工作机制。健全人民检察院对执法、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运用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规范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审批管理电子监察系统多层面覆盖。完善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有效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加强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强化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和上市金融企业股权交易的监督。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提升监事会和内审、稽核、合规、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对金融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作用,完善向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会的办法。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融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建立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操作程序,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动态监管机制。深化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制度严密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开展对《条例》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开展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询问和质询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工作,根据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平时了解的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打招呼、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加强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的沟通。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和监督等权利。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审议、表决和质询的权利。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扩大对局级干部审计范围。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依法公告审计结果,重视审计结果运用。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重视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强化对政协委员提案和建议办理结果的督查。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重大问题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为新闻媒体提供更为宽松的表达空间和制度保障。新闻媒体要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

  (一)深化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

  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示范作用。认真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先行先试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在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有效的调控机制、完备规范的法制环境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探索建立廉政保证金和会计委派制等与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机制、新举措。

  (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推行党政领导班子副职人选差额考察制度。2009年底前,各区县要实行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和推荐人选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5年努力,全面实行市区两级常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任用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正职全委会票决制。进一步推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的意见》。完善领导干部考评监督体系,制定全市党政工作部门效能监察办法,规范考评参与范围和考评实施程序,强化考核激励作用。

  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务员依法考录、公平考录和科学考录。探索分类分级考试,满足不同用人需求。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完善督察机制,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奖惩制度。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

  (四)深化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巩固集中审批,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大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继续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审批权限匹配下放,逐步推行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深化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监督一体化运行,探索将行政审批权统一管理、行政监督的范围向街道乡镇一级延伸。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积极推进教育、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加强住房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更多享受发展成果。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改进预算核定方法,推行部门预算绩效考评,规范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分配。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逐步将二级预算单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切实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管理机制。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税收减免。

  (六)深化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

  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系统,依法落实单位和个人账户实名制。充分发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作用,逐步将支付清算、房地产、彩票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完善防范和查处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及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制度。

  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落实中心城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要求,规范企业投资核准制、备案制,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合理界定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领域,推行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和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管。

  (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2009年全市已转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部实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到2012年,实现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制,并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机制,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和经营决策等进行重点审计。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八)深化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完善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电子评标系统,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标底评标和业主评委与专家评委分离封闭评标制,建立资深专家复评督察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制度。建立市与区县两级共享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构建招投标信息化监督管理体系。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科学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贯彻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征地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创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机制。加强经营性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强化各环节有效监管。完善全市统一的土地市场运行规则,减少土地交易过程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分层分步审批、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和重大资产评估事项专家评审机制。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构建“出资监管—市场监管—交易平台”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逐步实现监管主体与运营主体分离。加强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将财政资金用于社会公益和服务性支出、支农支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强化对招标需求的论证和公示力度。改造升级市政府采购网络信息平台,确保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公开透明。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健全充实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综合性数据库,形成信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分类监管水平。完善对社会中介组织有效监管机制,强化中介组织自律意识,促使中介组织规范执业,按章办事。

  六、纠正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中央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定纠风工作内容。重点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加强对抗震救灾应急款物管理和对口支援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强化对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围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制度,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医药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广泛开展与社会、企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行风评议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狠抓查办案件工作,严肃惩处腐败分子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和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依法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依法惩处行贿行为,加大违纪违法款物追缴力度。

  (二)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禁中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利用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完善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我市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各执纪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认真对待申诉及复查事项,切实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

  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四)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加强对重大腐败案件的协调、指导和督办。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五)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剖析典型案件,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建、以查促教,切实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八、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中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抓,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牵头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推进方案,把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完成标准、措施和时限要求,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各区县、各牵头单位每年第一季度总结上一年度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三)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督查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完善奖惩机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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