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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准备工作尚不足

2008-5-6 10:59:55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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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退休职工告政府信息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有学者曾乐观地表示,从此,13亿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把信息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则是例外。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充分的准备。

  “有的干部接到市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有点不知所措,不知道该由谁来接待这些市民,该如何回复他们,只能以‘需向领导请示’为由,让市民回家等候消息。”今天,记者在湖南省某县政府采访时,该县政府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因为条例刚刚实施,许多工作还未理顺。

  “信访部门本来只是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但现在有的政府干部因为缺乏经验,认为此事也该找信访部门,所以,一遇到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市民,他们总喜欢往信访部门推。”某县信访办一位工作人员透露,现在他们每天接待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不少于3起。

  据记者了解,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地方的群众并不清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找哪个部门。“比如,交通、市政、环保等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该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但老百姓都把申请书交到了政府办公室,政府办接到后还得转给相关部门答复,这样行政效率很难提高。”湖南某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

  同时,由于时间紧迫,政府部门许多配套工作还没有做好,比如各类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此项工作干部的培训、政府信息公布平台的搭建,这些工作都在准备中。

  “我浏览过许多政府网站,发现里面并没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专栏。”株洲市市民蒋玉军对记者说,在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的今天,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重要载体的部分政府公众网站,普遍存在资料陈旧、对公众服务功能不到位等情况。

  信息能否公开到底谁说了算

  “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这种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在很多时候还会遭遇‘肠梗阻’,抑或是公众的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境遇却依然艰难。”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琳说。

  曾庆琳分析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做法,比如:信息公布走过场、图形式,把信息当成“美丽的花瓶”,在公开的过程中“犹抱琵琶半遮面”;对占有的信息进行断章取义的“过滤”,搞“缩水公开”,搞“暗箱操作”。

  “条例实施后,可能会使行政诉讼案件剧增。”曾庆琳认为,在申请遭拒的情况下,申请人大多会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许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可能即将面临诸多行政诉讼的危机感。

  “自来水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作为国有资产,它的转让和改制,公民应该有知道改制过程是否合法的权利。”黄由俭认为,汝城县人民政府以“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他们的申请,是错误的决定。

  据记者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湖南省大部分县、市都进行了宣传并下发了相关文件,但到底该公布哪些信息,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凭政府有关干部的直觉判断。

  有专家坦言,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官员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你能怎么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行政官员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要不要公开谁来裁定?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建议,各地应成立争议仲裁机构,由本地和外地的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对争议性信息内容进行仲裁。

  “条例中虽有3个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上却显得过于粗疏。”唐超华认为,条例实施过程中,亟须建立一个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细化有关标准。

  本报汝城(湖南)5月5日电

  记者手记

  汝城县出现的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正如一位评论人士所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可以预期,条例实施后,将推动各地政府进一步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转型。与此同时,条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必将唤起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民主热情。

  但是,知情权的落实仍需多方努力,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需要民众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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