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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反腐意义

2008-5-6 11:15:18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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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成言 庄德水   


信息公开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从权力运行过程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腐败提供预防机制。


腐败总是在黑暗中进行的,权力的暗箱操作是腐败产生的温床。权力的暗箱操作有内部和外部之分。“内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封闭性,这使得政府内部专门的反腐机构无法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实行有效的行政监督,从而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留下空间。“外部暗箱操作”根源于国家行政系统对社会的封闭性,这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得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运行绩效、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等相关信息,从而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屏障。


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从权力制约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激励公民参与权力监督,为治理腐败提供监控机制。在现实性上,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消除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神秘感和畏惧感,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工作纪律等。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普通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就可以发挥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作用,对行政权力形成一个严密的反腐网络,及时揭发各种腐败行为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作风,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通过保证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保证了公民权利的现实化,从而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从权力主体方面看,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为治理腐败提供激励机制。在心理机制上,政府信息公开将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危机感和自觉性。这种机制将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迫使政府工作人员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改善政府形象,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和透明行政。同时,还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至于陷入集体腐败网络之中。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的增强将提高政府整体的廉政水平,为建设廉洁政府创造主体性条件。


《条例》是反腐工作创新的体现


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有了新的发展,《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发展和新经验。


第一,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新方针。《条例》(第三、四章)对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同时,强化了社会监督,强调人民群众的行政诉讼权利,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权力监督的渠道;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分,等等。所有这些内容为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提供了制度平台,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二,体现了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反腐新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是当前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提高反腐倡廉成效的工作要求。《条例》(第十、十一条)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内容都纳入公开的范围,意味着该《条例》所调整范围已拓展至民生领域,融入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事业之中。信息公开为在新领域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反腐手段。


第三,体现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反腐新格局。反腐倡廉工作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密切群众联系,要求我们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当前,《条例》(第三十七条)把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行为也纳入调整范围,有力配合了国家整体反腐工作的开展,意味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条例》内在的规制对象之一。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有效性的途径


真正贯彻落实《条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要推动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必须从思想上、制度上和行动上加以保障。


在思想上,应统一思想认识。当前,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部门要摒弃传统行政观念,特别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偏见,做好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工作的思想准备。同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自觉行动。在全社会加大宣传该《条例》的力度,通过各种媒体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能力。


在制度上,应不断加以完善。当前,各级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监督制度、报告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形成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网络。其中,问责制应予以特别关注,即对任何违反《条例》规定、故意隐瞒政府信息的行为加以制裁。


在行动上,要力戒形式主义。当前,各级政府部门应不折不扣地加快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积极稳妥地做好《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同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及相关人员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对故意抵制政府信息工作和违反该《条例》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李成言,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庄德水,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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