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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专家称不能政府自说自话

2008-5-12 7:46:04  文章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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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上周一,该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广州市官方新闻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广州新闻中心正式启动。

  特邀议员

  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曾德雄(广州市人大代表)

  李公明(广东省第九届政协委员)

  信息公开有助打破政治神秘感

  新快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广州启用全新的新闻中心,这将会带来怎样的改变?

  王则楚:广州启用新闻中心应该算是个巨大的进步,有了信息公开才会有社会上的舆论风气,老百姓的公民意识才会逐渐被唤醒。
 
 
 

  李公明:新闻中心的启用,一方面,媒体完全有权利在这里要求政府公布公众感兴趣的信息。同时,这个中心也必须提供给公民来使用,因为这是用纳税人的钱建起来的。

  曾德雄:希望新闻中心的启用和条例的实施,能够促使政府改变现有的政治观念。受传统政治思想影响,在一些突发事情出现后,有些政府官员在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把事情隐瞒住,或者如何把公众忽悠住。由于互联网的发达,一些原本看似很小的事情,最后可以演变为一个大型的公共事件,甚至在全世界都产生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政府估计不足,准备不足,应对也不足,陷入非常尴尬的地步。

  王则楚:有些人一谈到信息公开,就担心影响社会稳定。实际上,一个稳定的社会,它的信息本身就应该是公开的。之所以怕信息公开影响稳定,说明这里头有隐瞒信息达到某种稳定的目的。

  就跟九江大桥赔不赔款一样,不也没有下文了嘛。最怕就是不吭声,只要吭声,哪怕讲什么都行,讲得不对自然会有人进行辩论。只要不危害国家安全,公民有权申请要求政府公布信息。

  比如说政协委员是根据谁提名的,怎么提名的,又是怎样安排具体事务的,为什么有些人能当选,有些人却不能当选。有人曾申请要求公开这些内容,但得到的答复是,这些都征求过意见,也协商过,但没有必要告诉申请人。这叫什么话呢?

  曾德雄:自古以来,中国政治有两个很明显的特点,一个是神圣性,一个是神秘性。这两个特性不是随意形成的,而是有意塑造成这个样子的。神圣和道德是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为了表现和维持神圣,一定要保持神秘感和威严感,这种特点其实一直延续到现在。从这点看,这次条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打破了这种神圣感和神秘感。

  但是,从条例的相关内容来看,信息公开还是政府占主导地位,甚至是绝对主导的地位。我注意到,该条例有这么几条,比如说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可以公开,这个伸缩性就太大了。

  特别是社会稳定,任何事情都可以以这个理由不公开。公开什么信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公开,主动权完全在政府这一边,民众是没有主动权的。这种状况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原则的。

  健全《保密法》是信息公开前提

  新快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后,社会上曾出现过一些质疑的声音,它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吗?

  李公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后,我对其进行了一些了解,从条例的措辞中发现几个问题。条例规定有四类信息政府须主动公开,如“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但问题是,谁来界定哪些信息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哪些又是“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如果是政府自己来界定,那是不是又变成了自我选择,自说自话?在条例有关“答复”的规定中,政府可以掌握着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决定权,但公民并不清楚什么是“公开范围”。条例还规定,政府可以答复“该信息不存在”,但问题是,公民如何确认政府答复的“该信息不存在”是真实的呢?

  可以说,这部条例本身就充满了极端模糊的空间。这部条例此前肯定有一个讨论过程,但这个讨论仅限于相关部门的讨论,公众事先没有得到这些讨论的信息。

  换句话来说,这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产生过程本身信息就不公开。这是个最大的矛盾。

  即便是这样,这都是个很大的进步,这表明了政府的一种姿态。但这个条例仅仅是个开端,真正要实现社会的信息自由,需要从法律上对公民的知情权进行保障,必须从法律上进行建构。

  很少人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联系起来,其实,两者的关系应该是最紧密的。怎么样来实现和监督信息公开呢?凡是《保密法》没有明确规定要保密的,公民有权知道,媒体有权报道。

  所以,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健全《保密法》,讲清楚什么是不能讲的。此外,还应该形成一种观念,除与国家有协议外,公民和媒体是没有任何义务要为国家保密的,这是所有文明国家的通例。

  曾德雄:这个条例目前还只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在它上面还有更多的上位法,如《保密法》等,而《保密法》是20多年前制定的,如果两者有冲突怎么办?如果真正要做到信息公开,就应该先考虑把它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李公明:这个法规倒不需要急着进行修改,现在最需要的是在法制范畴内建立起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有了这套体系后,行政机构的法规再根据它来做出相应的修订。

  落实知情权,政府应做表率

  新快报:个体在实现信息公开、满足知情权方面,能有怎样的作为?

  李公明:实现信息公开、知情权,最有效的途径还在于公民自身,公民自身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去建立某一种法律体系。但是公民完全可以通过个案作出申请、呼吁来推动这件事情进步。如果很多的公民经常提出这样一种个案的要求,政府就必须去面对。为什么孙志刚案会促进历史的一个巨大进步呢?它就是个典型的个案,这个个案暴露的问题已经是人们无可回避。

  王则楚:确实,公民应该认识到自己有怎样的权利,积极主动地去实现这个权利。但我认为,目前带头的还应该是政府。比如说,人大会议本来是应该公开举行的,但我们现在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曾经提过,人大的常委会会议是不是可以电视直播,也没有实现。人大常委会的简报,为什么不能对媒体公开?原来是公开的,后来就不公开了,也不发了,还印上编码,每个常委会委员拿到后还要退回去的。一方面是信息公开,一方面对很多事情却越来越严。

  比如说最近一些地方在拆除民众的卫星信号接收器,其实卫星电视对于有线电视而言是更便宜的信息渠道。为了舆论引导,防止有害信息进入,政府禁止私人接收卫星信号。

  但问题是,禁止这些东西就造成了有线电视的垄断,因此才有了有线电视动不动就涨价的局面。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其实,如果禁止卫星电视的话,那就应该向民众提供免费的有线电视。在没有放开之前,有线电视更不能考虑涨价的问题。其实,这还是惯性思维把舆论引导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把信息公开放在第一位。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新闻中心的启用是个好事,但是我希望朝着信息公开、满足公民知情权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朝着舆论引导来发展。包括维护稳定,其实都是公开的才能维护稳定,不是瞒得住才能维护稳定。事实证明,瞒的那种是最有害的,越瞒越不稳定。

  新闻发言人不应为对付媒体

  新快报:新条例实施后,如何健全已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李公明:新闻发言人制度也存在了一段时间了,从目前情况来看,它还没有成为信息公开的一种常设制度。

  更关键的是,对政府新闻发布应该有一个自由公开的评论及监督制度。现在最明显的欠缺是,没有批评新闻发布会的声音,媒体大多只报道新闻发布会上的内容,而不会对新闻发布会本身进行评价。有些牛头不对马嘴的问答只会照登在媒体上,而不会有人对其进行评价。可以预见,广州新闻中心的启用,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媒体在这方面应发挥作用。

  曾德雄:有的时候,新闻发言人给人的感觉不是想公布什么,而是想隐瞒什么。

  李公明:这就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有时明明政府是在发布真实的信息,却得不到公众真正的信任。这个问题出在哪里呢?因为政府很多时候都只有一种声音,正面的就是纯正面的,负面的就全负面的,而且是有选择性的向公众发布消息,想告诉就公布,不想告诉的就隐瞒。曾德雄:这确实涉及新闻发言人的素质问题,但我觉得目前所说的素质,还不是现代民主社会下新闻发言人的素质,而是政府自身制定的素质。比如说,在广州一些新闻发言人的培训班上,讲课的目的不是教他们如何把真相告诉公众,而是如何更好地去对付媒体和公众对真相的询问,后者反倒成了新闻发言人素质的高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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