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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电子政务政策法律体系

2008-7-23 15:35:08  文章来源: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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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是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先决条件,政府作为国家组成及信息流的“中心节点”,在社会信息化的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目前,89%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地着手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并将其列为国家的重要事项,我国也不例外。

重视电子政务必须先从创造良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入手,电子政务的启动、发展、普及等一系列活动都需要科学、合理、有力、有益的政策环境激励和法律法规规范。那么,我国目前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处于什么阶段?其状况如何?有什么特点?未来调整完善的方向在哪里?

法规体系初具规模

截至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大约六十个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当然,严格地说,规章还是占绝大多数,如果我们把这些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与规章进行分类,就会发现,每一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

1.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类:如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等。

2.电子政务中的信息服务与信用体制建立类: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

3.电子签章与认证服务类:如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

4.行业信息化类:如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

5.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类:如《电信设施进网管理办法》、《电信建设管理办法》等。

6.信息服务市场管理与登记许可类:如《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

7.信息安全与保密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一般来说,都要经历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那就是从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到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再到网上办公以及实现真正的电子政务。所以,对应这三个阶段,相应的政策法律体系也就表现为从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维护网络安全的法规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中个人数据保护的法规、再到电子签章、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也就是说,对应上述对我国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所做的分类,第五类信息系统建设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类,第七类信息安全与保密类,都属于建设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维护网络安全阶段的法规;而第二类电子政务中的信息公开与信用体制建立类,信息服务市场管理与登记许可类则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公开中个人数据保护阶段的法规;其余的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的法规则属于电子政务阶段的法规。所以,从这些法规的分布可以看出,我国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还处于不同阶段不同种类并存的发展状态。

凸显四大基本特点

可以说,上述七大类约六十部法规和规章就构成了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基本的政策法律环境,对于这样一个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政策法律环境,笔者认为,它具有四个明显的基本特点。

规定较为全面———电子政务在中国,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各行业各部门积极响应,企业和用户纷纷参与,近年来已经呈现非常好的发展势头,并在国际电子政务的发展中独树一帜。而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和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反映在相应的政策法律环境中,也表现出一定的全面性。说它全面,不仅因为从宪法、部门规章到地方政府规章,反映在不同层次的法规与规章中,还因为它涉及到电子政务、信息公开、信息服务、信用体制建设、信息安全保密、市场管理、部门和地方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规定上,我们有着一些比较有特色的管理模式和措施。当然,我们说的这种全面也是相对的,在电子签章、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信息公开和信用体制建设方面,我们的立法还是滞后的。

法律层次尚低———我们的电子政务政策法律环境主要由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组成,还没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也没有反映到司法体系之中。这种局面,一方面反映出我们的电子政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应用实例还在发展,所以也就谈不上相应的案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电子政务这种本身与政府结构、功能密切相关的系统,其政策法律体系,也必须直接与这种行政结构相吻合。

重点领域涵盖面广———在信息服务和网络服务领域,我国制订了较为详细的登记、备案或许可的管理体系。目前,这些领域包括对于ISP的经营管理、ICP的经营管理、BBS的经营管理、域名的管理、电信设备入网的管理、软件的管理、网上证券、网上银行、网上出版的管理等,涵盖了大部分信息服务和网络服务领域。应该说,这种较为全面的登记、备案或许可的管理体系的优点和缺点都十分明显。

充分重视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从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看,我国对网络安全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刑法、电信条例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很多法律法规或条款都是针对网络安全的。在前面我们列举的60个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16个是完全针对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可见在这方面多级政府都是十分重视的。围绕这些规定,行政机关还进行了大量的执法工作,比较典型的包括近年来我国对网吧的集中治理。

及早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显然,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将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和长期的工程。这一工程将涉及许多部门、地区以及许多成形的关系和行为方式、工作方式,所以也必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我们初步认为,到目前为止,这些法律问题可能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信用立法问题,个人数据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电子签章的法律问题,信息服务的市场管理问题,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及保密的法律问题,电子化税收与电子化海关的法律问题,政府网上采购的法律问题以及电子政务带来的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挑战的法律问题,等等。当然有些法律问题并不是电子政务领域所特有的,也可以脱离电子政务单独存在,但是,这些法律问题本身的产生和发展与电子政务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信用立法的问题,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电子签章问题,信息安全与保密的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将是我们进行电子政务建设时需要认真加以对待的。

目前,虽然我国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大多数地方政府都已上网,但笔者认为,客观地讲,其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也不平衡,上网的部门缺乏有效的组织规划,存在域名不规范、信息内容制作水平参差不齐、主页形象与政府形象不符、政府上网缺乏规模,软硬件及内容的投资相对失调、信息开放程度不够等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从法律环境的角度,应及早制订电子政务相关的行政程序的规定、信息管理及公开的规定、信息化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等等,以适应我国电子政务及信息化的飞速发展状况。

 (阿拉木斯 陈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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