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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构想

2011-9-21 11:01:53  文章来源: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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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志更  乔立娜

在目前形势下,我国要更好地实现政府信息化,促进电子政务建设的健康发展,亟须解决整体规划、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综观各国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实践,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比较通行和成熟的做法。“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CIO)制度。[1]”目前,在我国已经具有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良好基础: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管理领域,已经具有首席信息官制度萌芽或雏形;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结构中、在人事人才管理制度体系中,具有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的构架模式和发展空间;我国企业界已经开始实行首席信息官制度,在我国电子政务领域也已经聚集了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管理者队伍。

在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不仅要直接涉及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创新,也涉及到现行行政体制和电子政务管理体制的变革,因此,在建设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是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切实解决电子政务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现实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未来适应性。二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与行政传统,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发展实际出发,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制度改革的层面上进行系统考虑和整体谋划。三是要尊重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吸收借鉴国际上和其他领域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与能力要求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明确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中的职责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构建其素质能力框架。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地位

电子政务是政府信息化的表现形式,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6年年中,温家宝总理在对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的批示中又重申了这一思想:“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2]电子政务的这种功能定位赋予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政府官员——政府首席信息官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在政府序列中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在经过“一把手”工程的发展阶段之后,在今后的制度安排中,政府首席信息官不仅要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要参加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决策,同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保证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化的良好效果。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

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承担多项职责,其中,有些职责具有核心地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状况,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承担起如下几项重要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政府或部门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国家或地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与各行业或本系统下级机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2、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

3、负责组织、监管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落实与实施。在一级政府层次,这项职责主要通过负责组织制定或审核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方案、组织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组织推动并监管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监管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等途径来实现。

4、向上一级政府首席信息官汇报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进展情况,为其提供有关决策支持。指导或领导下一级首席信息官的业务工作。

5、负责或参与制定首席信息官或下一级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如负责安排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或本系统(垂直管理部门)下级部门首席信息官的职位交流,参与其工作考核等。

6、负责提升责任区域内政府或部门甚至行业推进政府信息化、实施电子政务的能力,主要包括在对政府信息化推进能力与电子政务实施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并推动改进计划的实施与落实。

7、参与责任区域内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改革决策。

从我国现行的电子政务管理与实施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配置情况来看,上述职责很多都已经存在,并分别由政府和部门内部主管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的有关领导行使。由此可见,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体系时,难点不在于界定职责范围,而是如何保证这些职责得到有效行使与落实。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能力与素质

政府首席信息官履行好职责的关键在于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总的来说,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当是懂管理与技术的高级复合型人才,并且管理能力比技术能力更为重要。具体而言,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主要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核心能力和素质:

1、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能力。作为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决策参与者,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有把握全局和战略思维能力,真正承担起制定与实施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的职责。

2、分析与判断能力。保持良好的职业敏感度,在了解电子技术和信息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同时,把握其发展动向;在熟悉公共管理与服务业务流程的同时,把握政府改革发展趋势;在领导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实践的同时,把握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发展脉络,为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理性发展提供保证。

3、协调与沟通能力。由于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要满足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协同作业等方面的需求,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备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在组织内部,要保持与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决策层、建设者即各职能部门和IT工作团队等方面的良好沟通,在组织外部,要保持与电子政务的社会服务对象、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项目合作对象的良好沟通。

4、业务组织与管理能力。一是确定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基本理念,组织设计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基本流程与架构,努力实现电子与政务的良好匹配与融合、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开发利用、电子政务管理与服务的协调统一。二是领导、指导(审核)或组织实施规范的项目管理。三是监管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四是提出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的趋势分析与改革建议,并负责领导、指导和组织改革的具体实施。

需要强调的指出的是,信息技术能力并不能成为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具备的核心能力,而只是一项基本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另外,不同层级的政府和部门对其首席信息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而言,越是高层政府和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对其战略思维和协调统筹的能力要求就越高,而越是基层政府和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则会对其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高些。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

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其选拔任用、考核、培训、薪酬、退出等多项制度。建立这些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和企业的首席信息官制度为参照,同时,也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人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般精神和原则,与现行的人事人才管理体系有制度接口。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

与其他高级公务员相比,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应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1、政府首席信息官采用资格(资质)准入模式。制定各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执业资格标准,凡是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公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作为一种过渡方式,在推行任职资格的初期,可采用经历替代方式。

2、可采取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府首席信息官。下一个层级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参加上一层级的首席信息官的选拔,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首席信息官或其他具有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资格者则要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竞争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

3、政府首席信息官应采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其任期、职责、权力义务、考核标准、薪酬待遇等都要通过聘任合同进行严格明确的约定。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主体依从现行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资格准入有利于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的专业化,公开招聘和合同管理有利于增加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的灵活性,保持该职位的基本活力。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

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考核的维度可依据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即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考核指标的确定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评估和评价标准应以履行岗位职责的质量和水平为基础。具体来讲,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业绩考核要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战略(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的情况。

2、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及其权威认证和认可情况。

3、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与效能情况,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与质量、公众满意度的情况。

4、责任区域内,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管理者与建设者(特别是辖区内首席信息官的素质)的素质提升情况。

5、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由选拔任用部门主持,职位交流部门参与。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绩效考核应与日渐成熟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建立有机的联动关系。另外,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可以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平时考核可以主要通过首席信息官定期汇报、领导不定期检查、电子政务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而定期考核在原则上是一年一次,主要是根据岗位职责设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培训

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专业化和高效能,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培训体系。

1、培训的内容。选定培训内容的基本依据是其能力与素质构成,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通用知识与技能的更新。如了解信息通讯技术、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二是通用能力的提高。如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分析判断、沟通与协调等能力的锻炼和培养。

2、培训的实施。培训的主要管理主体是公务员管理部门、政府信息管理部门、首席信息官自律组织等,其具体实施机构主要是有相应资质的高校、培训机构等。培训课程由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机构、公务员管理机构、首席信息官自律组织和培训实施机构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发。

3、培训的方式。培训可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等多种形式灵活进行。

4、培训的时间。培训时间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公务员培训时间的有关规定。

(四)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薪酬

当前,首席信息官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属于稀缺性高级管理人才,其薪酬往往处于整个组织薪酬体系中的较高层级。政府首席信息官薪酬待遇的确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中重点要考虑如下几种因素:

1、IT行业或其他领域的同等素质人员的薪酬。

2、其他组织中首席信息官的薪酬。

3、同级别公务员的薪酬。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用方式、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其稀缺程度。

一般情况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薪酬待遇要远远高出同级别的公务员。

(五)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奖惩、退出与职业发展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奖惩,可参照我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例如,如果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没有达到绩效要求,其聘任组织可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减薪、解聘、赔偿一定程度的损失等惩戒措施。而对于履职较好者,可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职业发展方面的奖励。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退出,以聘任合同为主要依据,合同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离职。续聘或离职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以实际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期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宜频繁更换,合同期限也不应太短。

对其职业发展来说,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公开应聘等方式担任政府部门的其他职位,也可以退出政府领域。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

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是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体系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逐步整合现有的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层级分明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架构,形成“一把手+首席信息官”的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具体组织架构如下:

图3  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组织架构设想

其中,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决策机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分别负责制定国家和本省的政府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应标准、规范。各级信息化决策机构下设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其主任为首席信息官。这个组织架构可实现政府信息化的整体化、系统化管理,能够有效避免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任关系

清晰而有序的责任关系是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任关系应采取矩阵型结构。依据图3的组织体系构想,中央政府首席信息官直接对国家信息化决策机构首脑负责,向其汇报工作,接受其领导,参与国家政府信息化决策。省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直接对省级信息化决策机构首脑负责,参与本级政府信息化决策。同时,上下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上下级政府所属部门之间的首席信息官存在指导或领导与被指导或领导关系。中央政府的首席信息官负责指导或领导、协调省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工作,负责领导中央各部委首席信息官的工作,省级首席信息官负责指导或领导、协调本省内各市县首席信息官的工作,领导省直各委办局首席信息官的工作。同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下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要向上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下级政府部门的首席信息官要向上级部门的首席信息官汇报工作,执行或落实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制定的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战略规划。这样,以此类推,形成一套权责明确、运行有序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体系。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机制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不仅是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保持或提高政府首席信息官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手段。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包括政府首席信息官与其他组织的首席信息官以及具有相应资格者之间的职位交流、政府内部首席信息官职位轮换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作交流即上下级或同级政府首席信息官之间的交流两方面的内容。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社会交流机制。政府首席信息官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首席信息官之间应建立资格互认制度,实现职位交流,这种交流可通过公开招聘的途径以职位聘任的方式进行;政府首席信息官在聘用合同期满后,可自由选择其职业;具有政府首席信息官执业资格的人都可以参加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公开选拔。

为了保证电子政务建设的先进性与高效能,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保持信息通讯技术领域、非政府组织机构之间的交流互动,因此,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必须具有高度的开放程度。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位轮换机制。职位轮换是实现资源共享、协同行政的有效措施。职位轮换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在人事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级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实行交互任职。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在一定时限内,在本部门工作一段时间,在其他部门工作一段时间,在本部门工作的时间要占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在垂直管理系统或部门,首席信息官的职位轮换中遵从现行的职位轮换规定。

首席信息官任职轮转的安排由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在垂直管理系统)的首席信息官负责。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联席会议机制。上级政府首席信息官定期召开由所管辖区域内下一级政府首席信息官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经验,讨论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安排布置下一步本辖区电子政务发展的相关事宜。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委员会机制。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定期召开由各部门首席信息官参加的委员会议,交流各部门电子政务发展的有关情况,就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安排布置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的相关事宜。

四、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配套措施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不论是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还是在电子政务管理体系中都是一种崭新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制度和配套制度,是其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目前,除了要进一步健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如下两个培训措施:

(一)建立政府信息官的学历培养体系

参照MBA和MPA的学历教育模式,在现行高等教育框架体系内,建立政府信息官的相应培养体系。学历培养体系构建的基本依据是电子政务管理者与服务者的素质要求。因此,此培养体系是电子政务工程师专业素质的基础培养框架。

(二)建立电子政务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制度

实行执业资格认证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如律师、医生、会计等都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它是保证和提高某一职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同时,也应为这一专业群体建立相应的执业资格制度,这种职业资格可称为电子政务工程师资格。凡是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者必须具有一定级别的电子政务工程师执业资格。

[1]王长胜主编:《中国电子政务发展报告NO.3》第16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2]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召开 温家宝黄菊作重要批示 曾培炎发表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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