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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五年之鉴

2008-5-19 12:22:30  文章来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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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5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000亿元左右,五年累计节约财政资金1800多亿元;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已经由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工程及服务领域。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保护环境,支持节能环保,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也初步现显。政府采购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企业及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已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
  “阳光采购”彰显政策功能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始阶段是作为财政支出制度的三大改革之一,主要是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腐败,促进廉政建设。2007年底,财政部公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并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将实行审核管理;在2008年“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大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可见政府采购已经上升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高度,其政策功能日益彰显。

  内外兼修 更上一层楼

  虽然在过去的5年内,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和西方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历史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政府采购的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缺乏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尚未完全分离,社会中介代理公司行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现象比较严重,采购手段相对落后,采购工作效率不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国已经启动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研究,把政府采购体制机制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外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

  强化集中采购 扩大采购规模

  虽然2007年的采购规模达4000多亿,但这只是我国政府采购中很小的一部分,参照西方国家的一般情况,以GDP的10%计,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应超过2万多亿。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行政体制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实际支出规模还会更大。仅以2万亿的规模而言,2007年政府采购的实现规模仅占其潜在规模的17.5%,不到五分之一,其中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所占比例更低。其主要还是部门采购和分散采购,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采购规模还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因此,要使政府采购更具生命力,应该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确保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持续增长。这就需要扩大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特别是应逐步扩大工程和市县级集中采购的规模,最终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活动全部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范畴,提高政府集中采购规模。

  加强制度建设 明确主体地位

  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权力的地位。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好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机构,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社会上所出现的“扩大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代理权限,让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平竞争’”的言论和观点,严重削弱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影响了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必然导致政府采购应有的各项政策功能难以实现,同时为滋生腐败行为提供了有机土壤。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公司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非营利的性质就决定了在操作过程中的公正性,即通过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达到节约财政资金,有效度杜绝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使支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等的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等政策功能得以实现。随着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及集中采购中心内部制衡机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将产生更为重要的作用。

  社会中介代理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在对其监督、制衡失效的情况下,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必然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以满足采购人的目的为诉求,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实现节约财政资金、预防腐败和落实政策功能等目标更是无从谈起。

  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是没有自身利益,并在有效的监管和制衡的情况下实现阳光操作,它具有相应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本着为纳税人负责,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因此,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主体地位不能动摇。

  创新采购手段 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手段滞后是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规模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各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的网上采购,这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最终实现“阳光采购”的根本出路。我国尚未就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制定相关法律及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步伐严重滞后于西方国家。

  因此,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统一平台是目前政府采购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采购统一平台建设,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和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使政府采购更加透明,有效预防腐败将发挥积极作用。

  深化改革 完善监督机制

  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注意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反腐倡廉建设基本要求,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找准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并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的完善,以及统一的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形成,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阳光”会更加灿烂。

  (张琼文 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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