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栋天 文章来源: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 更新时间:2007-3-26 16:22:30
近来,国内媒体相继报道了“齐二药”事件,人命关天,毒药害人,药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与时同时,人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政府采购,质量优劣、价格高低、程序规范与否,事关具体采购目标能否圆满实现,事关政府采购生命力之盛衰,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放松质量控制是“齐二药”害人的直接原因 纵观整个采购过程,后采购期的工作对于实现采购目标、确保采购质量至关重要,而这一阶段的工作却是政府采购公平链条上最容易脱节的地方,人们在搞政府采购时对采购前期的招标、开标、评标等工作非常慎重,依法采购、规范采购正逐步成为采购当事人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但对后采购期的质量控制却放松了。 事实上,要保证采购目标的最终实现,做实后采购期的工作更为重要,遗憾的是包括集采机构在内的大多数招标采购单位放松甚至忽视了后采购期的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工作,采购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前重后轻”的毛病,善于投机钻营的供应商往往会抓住招标采购方的这一薄弱环节,乘虚而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二、“齐二药”猛于虎 “齐二药”一旦流入甚至充斥政府采购市场,势必“污染”原本干净的政府采购市场和年轻的政府采购事业,所带来的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其损害的不仅是某一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利益,而是全方位的损害,更致命的是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所产生的“辐射”极可能令一个地区的采购工作长期陷于被动状态。 无论是维护采购人的利益,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均须“货真价实”。监管部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未雨绸缪,积极防堵,不光要坚持规范操作,更要注重采购效果,维护采购秩序;不光要控制采购标的的质量,更要控制采购过程、采购程序的质量,让“齐二药”止步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 三、价格是重要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 通常,供应商投标的根本目的是想获取一定的利润,如果一旦卷入价格战,供应商的报价极可能低于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决不会坐等亏损,势必会动歪点子,对产品的配置、质量或服务进行“缩水”,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价格战孕育了“齐二药”这个“怪胎”,受害者不仅仅是采购人,还有千千万万最终消费者。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遏制恶性的价格竞争,在评标方法的使用上要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最适合的方法,不能千篇一律地使用综合评分法或最低投标价法。在价格分值的设定上要严格遵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评标要素上不但要重视价格因素,而且要充分兼顾信誉、财务状况、技术指标等非价格因素。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若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则作无效投标论处;或设定一个基准价,规定供应商的报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若超出此允许的幅度,则报价部分不得分。 四、验收工作至关重要,不能完全放任采购人“自行操作” 验收环节的“猫腻”很多,要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验收工作不能等到货物到位、服务提供、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特别是在药品和工程类项目采购中更应注意,建立跟踪验收制度,从原材料进货环节,到生产加工环节,再到成品包装运输环节,验收人员要全程介入。 采购人要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验收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经办采购的人员不得参与验收,对于工程类项目应请审计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彻查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失信行为,对照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验收人员要像“黑包公”,铁面无私,绝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把公开、公平、公正的机制延伸到最为关键的验收工作中,不能由一两个人说了算,让未中标供应商和公众代表参与到验收工作中,尊重专家意见,对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则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验收环节的监管,防止最后一关失守。 五、对待不良供应商“该出手时就出手”,要敢于“打虎” 招标采购单位要把住不良供应商的入口关,在招标文件出售前应负责任地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对前来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对照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逐项审查,缺一不可,同时应确认来人的身份证明,防止借用资质投标行为,并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待通过行贿档案系统查询确认为“清白”后,再发放招标文件。 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履约的状况进行实时记录,对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可评定“星级”,作为评标时加分的一个参考依据,鼓励供应商守法经营,诚信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可组织评审专家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再审,但不得无端行使“否决权”。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供应商要严惩不贷,硬化执法刚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支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毫不留情地清除诸如“齐二药”的害群之马,努力构建平安政府采购、和谐政府采购,让人们吃上“放心药”。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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