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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知识
   


谈招标采购应遵循的两个时限


作者:刘忠平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07-3-26 16:22:26
◆刘忠平
   一、两个时限是否冲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另外,《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有一个关于“至少二十日”的时间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乍看起来,“提前十五日”与“至少二十日”这两个时限似乎是相冲突、相对立的,但细分析起来,其实不然:
   首先,立足点不同。如果将发出招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比作公交车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话,那么二十日就是从起点到终点的最快时限;而十五日只是从途中某站到终点站的最快时限。
   其次,约束的对象不同。二十日是指制作投标书的最短时限;十五日是指修改或重做投标书的最短时限。
   二、正确认识两个时限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都应该有如下共识:
   第一,合法就是最大的合理,依法办事就是最大的规范。“十五日”和“二十日”这两个时限,都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循这两个时限,是依法办事、规范办事的要求和体现,也是保证采购工作质量,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上述两个时限符合招标采购工作实际。招标文件变动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需要作相应的变动,这样才能保证投标文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竞争力。而供应商调整投标文件要有一个再学习、再调研、再分析、再部署的过程,这一切都需要必要的、充足的时间。
   如果供应商没有一个充裕的应对时间,匆忙上阵,大家都难免忙中出错,在竞争过程中就很难看出真实水平和能力,不利于采购人在供应商之间好中选优确定中标成交人。同样的道理,供应商接到招标书后,其制作投标书也要有一个调查、分析、起草和论证的程序,完成这些工作无疑是需要时间的,为此,有关法规就有了一个“二十日”的时限规定。
   第三,“两个时限”体现了供需双方平等的理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供应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采购人为达到“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目的而对招标文件慎之又慎,作些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供应商应当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采购人也必须考虑供应商竞争的压力和难处,为其提供必要的投标书制作时间和应变时间,促其制作出符合采购人招标要求的针对性和竞争力更强的投标文件。
   如果采购人以买方市场自居,只从自身主观愿望和利益出发盲目要求供应商仓促投标,此举不仅是违法的,也是霸道的。“两个时限”使采购人有改变完善招标文件的主动;供应商也有制作投标书所必须的时间及应变、改进投标文件的主动。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抓住以下关键,“两个时限”的规定不仅不会使政府采购出纰漏,而且会创造出当事各方都满意的成功采购案例。
   第一,应当以书面形式。采购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以前送达有关投标供应商。澄清修改文本应规定统一的格式,明确澄清修改的理由及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绝不可用口头通知、电话通知或其他不正规的方式来变动招标文件。
   遇有上述情况,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得不到满意答复时,可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另外,如果招标文件中途无变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也不宜少于20日,这一点,应当在采购人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第二,应当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澄清或修改的事项应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例如:招标人名称地址表述有误;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要求有变动;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有更改;项目的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要澄清、完善;供购双方拟定合同条款要完善;项目标段、工期需要变动等等。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之外的东西,不在前述规定约束范围内。但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通过供购双方的平等协商,协议解决。
   第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多少决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松紧。如果内容不多,时限不少于15日就行了;如果内容较多,应考虑增加时间。2、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指部分变动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变动的内容太多,甚至于将原有招标文件推翻,另起炉灶重开张,那么“提前15日”的规定就不符合实际了,此时应适用于“至少二十日”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樟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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