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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对中标成交结果有何影响

2007-5-23 10:30:14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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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勇
   报价是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在货币形态上的综合表现,标明了采购项目在供应商心目中的“份量”,体现了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报价往往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本文就此提出一点看法,供大家探讨。
   一、报价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影响分析
   就招标方式而言,供应商的报价是“一锤定音”的,只有在投标文件中作一次性报价。
   从评标实践可知,所有投标人对评标因素是心知肚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就已明确,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
   评分综合因素主要有: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相应的比重或权值等。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报价对中标结果起着制约作用。
   先看最低评标价法。这种方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有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统一的价格标准作前提,谁的报价最低谁就夺得中标资格。
   接着看综合评分法。以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其中报价分占总评分的比重(权值)至关重要,而这不仅额定了上下限的,有区间范围的,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告知了所有投标人,其影响力不可低估。
   再看性价比法,以价格以外的因素的汇总得分除以投标报价而得出的商数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一眼便知,报价与中标结果(评标总得分)成反比,报价越高,供应商显然与中标结果就越远,可望而不可即。
   就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而言,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这表明了在满足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的情况下,报价直接决定了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从操作程序来看,以谈判文件或询价书明确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为基准,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或询价,在满足采购质量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供应商做出最终报价。
   谈判过程中,可以多次报价,最终报价是唯一确定的。询价过程中,供应商得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以上不难看出,报价对成交结果的作用举足轻重。
   就政府采购的实质而言,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目的之一是节约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物有所值、物美价廉的价值原则。这是由政府采购主旨决定的。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报价高低,直接反映着政府采购资金支出的多少,关系着资金节约额的大小(即与社会平均价格(预算价)之间的对比额)。
   要想实现政府采购节约目标,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少花钱,多办事,势必吸引众多的供应商在报价上体现薄利多销的营销策略,在采购价格上做出一定的让步,充分展示价格竞争优势,挤掉采购价格中的“水分”,将采购价格(中标价)控制在市场平均价格以内,在质量、服务最优的前提下谁价格最优惠,谁就最有可能中标成交,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
   二、对策
   (一)准确把握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客观核定采购标准
   作为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采购项目,具体到采购方式、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标准。
   同时要加强市场行情调查与预测,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与相关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采购标准,留有弹性空间。
   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详细审查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将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核定在合理范围内,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各单位全部的采购活动,促进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快捷、高效。
   (二)准确把握采购标准,在评审方法上创新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过程中,要严格采购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物有所值的原则,在评审方法求创新。
   要将多种评审方法加以综合运用,取长补短,优化组合,力求在采购项目的报价评审上客观公正,减小报价的负面作用,避免在报价上的恶意竞争,促使采购方案更加科学,成交价格更趋合理,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三)准确把握报价,以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姿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充足,支付能力强,资金风险小,供应商要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政府采购确定中标成交商的原则,要充分考虑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比照市场行情,谨慎做出优惠报价,在对手面前充分展示价格竞争优势,不要因政府采购市场前景广阔、资金充裕而漫天要价或合谋抬价,更不要因抢占市场份额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而互相压价,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最优惠的价格让采购人满意,才能谋取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权,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四)准确把握评审现场,杜绝报价上的不良行为
   一是评审专家要依法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坚持程序到位,严格供应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严肃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杜绝供应商在报价上的不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节约采购成本。
   二是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公证机构派员对政府采购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或电子监控,保证评标合法依规进行,对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合谋抬价、串标围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真实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原则,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好“阳光工程”。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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