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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五大看点

2008-1-2 18:47:27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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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被提请首次审议,这部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法律依据的草案有这样五大亮点:



  为何定位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何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参与法律起草的有关人士解释说,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何严防“暗箱操作”流失国资?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为什么只对监管体制作原则规定?草案起草者说,多次征求意见后达成的共识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以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宜,具体监管体制可由国务院根据改革进程作出具体规定并适时调整”。



  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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