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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2008-7-17 18:38:51  文章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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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升我市督促检查工作效能,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事项。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结果的事项。

(四)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其他形式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省、市人大、政协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六)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接国务院、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报主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2.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下发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将需要督查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同意后,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3.《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对《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重要工作分解立项,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4.市政府全会、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及时将督查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内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

6.市政府办公室接到承办单位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及时汇总整理,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把关后,呈送主管副市长或市长阅示。需向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反馈的,由政府办公室代拟反馈报告,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审阅、市长审签后上报。

(二)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市长批转给副市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查处的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办理;副市长的批示件,由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办理。

2.市长、副市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3.对领导批示和领导交办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建立督查台帐,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及时将有关事项交承办单位。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1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4.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不得将督查事项批转下属单位办理。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送查办结果。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到位,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原因、造成的主要后果、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应汲取的教训、举一反三的整改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查办结果,由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审签后上报。

5.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等问题的,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6.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承办市长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经秘书长把关后呈送给市长;承办单位承办副市长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后,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副市长。对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转来需要反馈结果的领导同志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反馈报告,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把关,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对国家、省信访局转来的领导同志批示件,按照上级信访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的查办件,按来文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三)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市政府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承办单位办理。根据承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办理情况报告,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把关,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回复代表和委员。

2.市人大确定的议案通过后,根据议案的内容,由各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与市人大沟通,及时反馈和报告办理的具体情况。议案办理完毕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议案办理报告,经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3.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市政府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将重要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签署办理意见。由市政府督查室分别交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进度。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完毕后,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起草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三、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落实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办理督查事项,应从实际出发,讲求效果,切忌形式主义,要深入现场、深入实际,真正了解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报告落实情况应客观全面,实事求是,查处问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负责,妥善处理。

(二)做到优质高效。各级各单位对领导批示件或其他重要公文,必须按规定时限反馈落实情况。从查办事项的催办落实,到办理结果的上报、反馈,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上报落实情况,应紧扣查办内容,讲清情况,做到无偏差、无遗漏。坚持逐级上报,各承办单位的反馈落实情况须经本级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严禁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直接上报市政府。严格限时办结制度,对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结案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三)实行定期通报。政府督查室每季度要定期以《政务督查》、《督查工作通报》或以其他形式,对各级各部门抓决策落实、办理领导批示件和其他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或经多次反馈,领导同志仍不满意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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